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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南充市高坪区扶贫开发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南充市高坪区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性非营利社团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致力以人为本,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宗旨,辅助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支持与产业扶贫开发工作实现扶贫开发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目的。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南充市高坪区扶贫和移民局为主管部门,在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
本协会会址: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62号(高坪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开展产业扶贫,使社会与自然资源得到有效结合,通过扶贫龙头企业产业链的带动,促进贫困人口收入增加,增加贫困人口就业,为减少贫困人口与脱贫致富建立长效机制。
第六条
(1)本协会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开发。
(2)本协会组织海外、港澳台及国内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通过资本运作渠道,引进募集投资资金等国际资本参与扶贫开发。
(3)本协会承办国际组织、港澳台有关组织委托的扶贫业务。
(4)本协会承办国内外单位组织个人给贫困地区的捐款捐物。
(5)本协会帮助贫困地区开展劳务培训组织劳务输出。
(6)本协会帮助贫困户的子女上学。
第七条 本协会为会员进行的扶贫开发项目排忧解难,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八条
(1)本协会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扶贫业务,借鉴国际经验,探索扶贫新机制、新路子。
(2)本协会向政府反映会员对于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政策、规划、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协会为企业会员。
团体会员: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协会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关注社会贫困人口与地区经济开发事业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等热心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协会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愿意加入本协会并履行其义务。
(3)热心扶贫公益事业。
(4)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申请书。
(2)填写申请表格。
(3)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4)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力:
(1)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力。
(3)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力。
(4)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力。
(5)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3)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4)自觉缴纳会费。
(5)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从事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2)表彰突出贡献的会员,在事业发展上获得卓越成就,对社会产业扶贫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宣传。
(3)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济考察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
(4)向会员提供贫困地区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有关的信息资料,使会员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
(5)为会员争取有关扶贫开发方面优惠政策。。
(6)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的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7)帮助会员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项目。
(8)请法律单位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退出与取消会籍程序:
(1)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2)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3)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4)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提处除名,并对外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决定名誉会长、顾问人选。
(4)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主要工作事项。
(5)批准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
(6)讨论决定协会其它重大问题。
(7)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报南充市高坪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审查并经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在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况下,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办理日常事务的机构,本会的其他业务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
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经费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聘与解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协会有关的法律事务,处理本协会与外界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本协会会员会费。
(2)接受海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收入。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每年交纳一次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
(1)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2)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3)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捐赠、资助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所有资产要定期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4)按规定提取10%以内的办公经费。
(5)捐赠人有特别意愿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按捐赠人意愿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
(1)实行公开、公平、透明的阳光作业。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违纪违规、不得贪污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预算制、报账制、审计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
(3)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工作需求和德才条件公开选拔,要严格实行合同制、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充市高坪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南充市高坪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及审计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经办理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充市高坪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和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16日南充市高坪区扶贫开发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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